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涉众型经济犯罪 如何辨明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时间:2020-12-10  作者:韩庚胥 骆宁宁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

 

案情摘要

201610月,犯罪嫌疑人AB成立房地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发展需大量资金,但鉴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太高,两名嫌疑人遂商议通过成立投资公司吸收老百姓存款用于房地产企业发展,借款担保合同采取投资公司借款,房地产公司担保的形式;同时犯罪嫌疑人A主要负责房地产企业发展,嫌疑人B负责投资公司吸收存款。后期房地产企业用钱只需要两名嫌疑人沟通好,双方会计直接转账,不需签署任何借款协议等书面合同。因吸收存款越来越多,两名犯罪嫌疑人将钱款放贷出去,因不能及时收回故不能按时向集资人发放利息,资金链破裂案发。

争议问题

针对AB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争议,产生争议点在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需辨明哪个单位。

争议观点

针对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本案构成个人犯罪。虽然吸收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公司,但本案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投资公司,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投资公司是犯罪嫌疑人AB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且其公司成立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为全部工作内容,故认为是个人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房地产公司。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系非吸案件的始作俑者,其创办投资公司目的是为房地产公司的顺利运营,即投资公司只是房地产公司吸收存款的一个手段、中介、平台而已,真正非吸的主体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及其两名犯罪嫌疑人AB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主观故意来看:其一,两名犯罪嫌疑人共同经营房地产企业,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钱利润很高且程序较为繁琐,故商议通过成立投资公司以投资为名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两名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二,犯罪嫌疑人AB同时是房地产企业与投资公司的登记及实际控制人,嫌疑人A担任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嫌疑人B为房地产企业的总经理,两名嫌疑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主观意愿,故房地产企业为非吸案件的单位。

其次从犯罪客观行为来看:首先从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来看,借款人是投资公司,担保人是房地产企业,且为当地较有名的企业,老百姓看到背后是房地产做担保,而且有合同、有借据、有证明,所有手续一应俱全,出于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巨大信任感使得老百姓将囊中存款掏出;其次投资公司吸收的钱财前期全部用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发展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往往是两个嫌疑人沟通好,然后两个公司的会计便进行转账,此间两个企业转账并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收据,投资公司似是房地产公司的小金库,源源不断地给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其三,在随后吸收资金越来越多的时候,嫌疑人便将吸收资金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向外进行借贷以此实现利润最大化,投资公司仅是一个空壳,实际上仍是房地产公司进行对外借贷,收取巨大利润用于自身发展。

综上,房地产企业及两名犯罪嫌疑人是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实施者、受益者,而投资公司仅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手段、媒介而已。

最后从侵犯客体,涉社会危险性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机制功能,投资公司擅自违背法律规定,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而后对外进行放贷,其在侵犯国家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广大社会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在一般非吸案件中,广大集资人大部分集中在中老年人群体中,一次非吸案件便将一个家庭几十年的积蓄耗尽,引发不良社会后果。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考虑法律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定性适用等情形时,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果的价值判断。就本案而言,投资公司仅是一个空壳,无独立的核算会计体系,所吸收的钱财也用于地产企业的发展,故在以上三点论述基础之上,将房地产企业追加为单位犯罪,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作用。

因此,在办理案件时,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全案所有因素办理案件,真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检察长信箱
新浪微博
桃城检察微博
桃城检察微博
桃城检察微信
桃城检察微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516号  电话:0318-6880066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冀公网安备 1311020200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