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各部门之间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合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
今年以来,桃城区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检察监督中发现存在社区矫正对象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院的情况。这一情况直接导致信息传递出现 “断层”,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开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连贯性和安全性受到严重挑战。
面对这一情况,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就遵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进行有效整改。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全体办案民警开展了专项法律知识学习活动,深入剖析过往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主动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就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今后严格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下一步,区检察院将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优化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进一步筑牢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防线,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